2021-01-15 11:07:03 来源:中国周刊
焦某(化姓)因妻子刘某(化姓)隐瞒婚前重大疾病,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条款一审判决撤销焦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
焦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一年多后,焦某在家中收拾东西时偶然发现妻子刘某的病历资料,上面赫然记载着刘某身患梅毒未治愈,仍在长期服药。焦某拿着这份病历向妻子质问,确认了对方的病情。去年底,焦某向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婚后发现妻子患有梅毒,至今未愈。该疾病属于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严重传染病,原告及家庭无法接受,因被告事先未告知,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属于判定婚姻无效的事由,”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编纂删除了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所以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修改其实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像本案这种情况,焦某可以自主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焦某愿意接受刘某的缺陷,则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就还是有效婚姻。”
编辑:云松
编审:陈翰卿
编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