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5 14:02:04
近期,新冠疫情在各地再度加剧,全国各地疫情新增量快速增长,居家办公成为新常态。为了应对新冠疫情,降低企业负担,人社部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各地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新的疫情防控规定,本文依据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进一步梳理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并整理成系列文章,为企业提供参考。
疫情相关问题一
假期安排与工资发放
1、因疫情致使员工无法返岗上班的,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使用年休假?
答:员工符合年休假使用条件和单位审批程序的,员工可以使用年休假。
2、因疫情致使员工无法返岗或企业无法复工的,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确实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因疫情致使企业无法复工,可否以事假的方式让员工休息?
答:可以,但前提是需要员工自行提出申请,企业不得强迫员工提交事假申请来规避工资或生活费的支付义务。
4、员工被强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等,导致员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5、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员工不能返岗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A、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B、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C、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6、如果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应当正常发放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
7、员工结束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等,因病情需在家继续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如员工治疗结束后,有医学证明员工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则应按照“医疗期”的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病假待遇。
8、员工因为各地疫情防控政策、交通限制等无法至单位所在地返岗上班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参照问题5。
9、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出差任务结束后,因当地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参照问题5。
10、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在企业停工停产的前提下,可参照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11、在疫情的影响下,工资是否可以推迟发放?
答:需要经过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员工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员工。
疫情相关问题二
劳动关系的处理
1、员工因确诊新冠被隔离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员工。
2、员工因确诊新冠被隔离治疗期间,如果员工合同到期了,劳动合同能否到期终止?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员工在确诊前故意隐瞒密接情况、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不主动隔离,虚构行程造成多人感染的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但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员工因疑似感染而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参考问题3答复;如员工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确定该员工的行为和情节轻重是否满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如满足的,企业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能否进行裁员?
答:如企业确实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和程序,可以进行裁员,但需注意,对于问题1中的员工,不得进行裁员。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能否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
答:不能,只有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或者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即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代表等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方能降低员工工资。
只有在企业停工停产的前提下,才能参照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7、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员工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无法达成一致的,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如问题6所述,降低员工工资等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变更,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企业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8、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线下签署劳动合同,企业能否推迟劳动合同的签订或续签工作?
答:不建议推迟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在上海市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疫情导致交通不便、双方沟通困难等客观上无法签署劳动合同,而非企业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裁判中对该段时间予以扣除。但为了降低企业风险,避免发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情形,建议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方式与员工签订或续签电子劳动合同,但后续仍建议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9、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的,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不得轻易按旷工处理,但是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隔离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政府通知等材料;如员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迟延时间较长,或者员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以考虑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或与员工协商统筹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公司福利年假、调休等,或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律师团队介绍

王 蓓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华东政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老师。

徐晨阳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佳虹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絮菲
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辑:海洋